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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不应该给试用期员工发薪水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8日 已浏览5627次

案情:

2010年,康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一致,初步订立了协议,并约定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康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试用期间没有约定薪金为由拒绝支付康某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领薪水吗?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康某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了劳动义务,因此,康某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水。

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劳动者还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3)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4)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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